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一)按照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二)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三)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四)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