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