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核准处置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未密闭运输建筑垃圾或者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