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