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