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投放建筑垃圾的,可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并报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