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居)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运输单位清运;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费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或者自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运输单位清运。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