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年度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和市场退出机制。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