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年度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和市场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