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