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管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