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