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