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