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二)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核准处置地点;(三)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违法超限超载,不得沿途遗撒、泄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