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的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