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筑垃圾的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