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利用。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