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