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就近消纳、便于综合利用的原则统一设置,向社会公布,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调剂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