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