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二)符合环保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规范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三)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安全有序消纳建筑垃圾,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四)离开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