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9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9日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互助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购代缴、短期托养、日间照料等基础生活服务;
(二)健康体检、健康教育、慢性病防护、上门巡诊、助医诊疗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辅具适配、家庭陪护等康复护理服务;
(四)生活陪伴、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特长培训等文体活动服务;
(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服务、普法宣传等法律保障服务;
(七)安全指导、紧急救援、家庭监护等安全防范服务;
(八)节日庆典、适老改造、智慧家居、安宁疗护等特殊需求服务。
第二章组织实施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实施;
(二)按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投入保障机制;
(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公开。
(一)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
(三)指导督促养老服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养老服务;
(四)运营、管理、维护养老服务设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推动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
(三)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制定养老服务补贴和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组织等级评定等制度,将养老服务情况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
(五)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活动;
(六)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按照常住人口数量统筹医疗资源,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建设,逐步扩大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面;
(三)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四)指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制度;
(二)将家庭病床、家庭巡诊等医疗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三)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组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定点管理措施,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一)将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三)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按时足额发放相关待遇;
(四)对养老服务组织落实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等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宣传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养老服务信息;
(二)运营、管理和维护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正常使用需要;
(三)定期组织巡访高龄、失能、留守、空巢、独居、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协调解决有关养老问题;
(四)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发挥邻里互助、亲友相助传统,帮助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留守、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第三章规划建设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并交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简化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夹层。二层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楼梯扶手等其他无障碍设施。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楼梯扶手等其他无障碍设施。
经依法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重建或者置换;重建或者置换的养老服务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过渡性措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章服务供给
(一)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
(二)推进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三)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四)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五)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六)老年人就医时,在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鼓励养老服务与物业、家政等融合发展,支持物业、家政企业拓展服务领域,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相关场所与设施,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支持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由养老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上门服务,建立家庭养老床位与机构养老床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老年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推动实施区域内老年人就餐服务一体化共享。
(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开展传染病预防、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合理用药指导、优先就诊、预约转诊等服务;
(三)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为失能、高龄、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等医疗卫生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养老服务组织签约合作,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内提供医疗服务;
(五)合理利用医养资源,科学配置病床与养老床位数量,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安宁疗护床位。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
支持发展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保健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开展老年人养生、医疗、护理、康复服务。
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
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支持金融和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相衔接的金融和保险产品。
鼓励支持养老服务组织通过选聘心理咨询师、设置心理咨询室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培训以及心理咨询、精神疏导等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老年人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
鼓励建立老年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指导和帮助老年人科学开展各类体育健身项目。
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符合法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等方式核查其经济状况。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公共活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持连续运行。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为其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养老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第五章保障措施
支持国有经济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参与普惠性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拓展融资渠道,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设施建设、医疗保健等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捐助等方式建设养老设施,参与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等集体经济收益,通过法定程序,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解决养老服务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取费用,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推行社会、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参与的养老服务爱心助力机制,建立专业人才、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
鼓励在养老服务组织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纳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支持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根据养老服务需要,开发和推广多功能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养老服务数据有序纳入全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全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