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宣传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养老服务信息;(二)运营、管理和维护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正常使用需要;(三)定期组织巡访高龄、失能、留守、空巢、独居、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协调解决有关养老问题;(四)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