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完善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助餐服务设施配置,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就餐补贴,规范服务供给,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持续稳定发展。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老年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推动实施区域内老年人就餐服务一体化共享。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