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应急管理、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的安全和应急保障。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