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老年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

(二)推进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三)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四)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五)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六)老年人就医时,在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