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日照标准等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夹层。二层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