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