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市场运作、适度普惠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