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

(三)指导督促养老服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养老服务;

(四)运营、管理、维护养老服务设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