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