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养老服务,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信息。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公共活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持连续运行。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为其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养老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