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落实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