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做好涉老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并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和风险提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符合法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等方式核查其经济状况。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