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