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