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实施;

(二)按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投入保障机制;

(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公开。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