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设施。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简化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