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取费用,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收费。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