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