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制度;

(二)将家庭病床、家庭巡诊等医疗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三)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组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定点管理措施,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