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29日
- 条文数
- 5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31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和依法行使职权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有关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第三方参与,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审议、审查做好必要准备。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的召集人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主任会议确定。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
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拟任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作议案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决算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一般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
向常务委员会作以上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工作评议可以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也可以直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评议发言结束后,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印送有关机关和部门。
决议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五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送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在审议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
议案草案有修改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建议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也可以由主持人委托工作人员当场宣布。
第七章公布和备案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