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送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