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拟任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