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四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