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