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适当,具有可操作性。决议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