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