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