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