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