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